德国专利类型及申请流程
发明专利
德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与中国类似,都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
在形式审查中,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初步检查是否是可授权的发明主题、是否要求优先权等形式问题。如果形式审查合格,德国专利商标局将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并在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
在实质审查之前,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检索请求,以便确定发明的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德国采取“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实质审查的提出期限长达7年。如果在7年之后,依然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要求,则发明视为撤回。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将予以驳回。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若有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废除、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人提出议,专利将获得20年的保护时间。
复审和无效程序
(1)复审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审查决定的指定期限内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异议,请求驳回审查决定。如果对专利法院的判决有异议的,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2)专利无效、异议
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或者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权利人:任何人都有权向专利审查部提起异议。但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提起异议。
理由:不是非法侵占的情况下,理由仅应是专利法中规定的废除理由。即:
1.该专利的主题依照专利法第1第5条的规定,不具有受专利保护的能力,
2.专利不能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实施的明确且完整的方式说明发明,
3.未经他人同意,引用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或者工具,或者他人使用的方法作为专利的重要内容(非法获得),
4.如果专利基于分案申请或者第7条第2款规定的新申请,并且专利的内容超出了向负责在先申请的主管部门原始递交的在先申请文本的内容,也同样适用本项规定;
受理方:专利审查部、专利法院、和联邦法院。
实用新型
德国的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其保护客体与专利类似,但不包含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也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但实用新型中所指的现有技术与发明中的现有技术略有区别,《实用新型法》第三条第1款指出: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之前,通过书面说明或者通过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完成的应用对公众公开的认知。也就是说,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范围比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范围略大。
但是,实用新型的审查并不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与实用新型仅进行形式审查。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作为对注册实用新型提出撤销请求的理由在异议程序中提出。
实用新型可以声明享有同一发明主题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且在专利异议程序结束两个月之内,也可以请求享有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这使得众多驳回或废除的专利能够以实用新型的方式获得保护,而进一步保护了发明创造。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为:任何能够工业制造或手工生产的产品的设计,以及产品的零部件的设计。
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但是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时,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进行审查,而是将其作为驳回条款应用于无效程序中。因此,外观设计的申请只需满足《外观设计法》中的形式要件即可 。(微信:13715263067 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