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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欧盟外观

欧洲专利/欧盟外观

                   

欧洲专利/欧盟外观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


 一、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专利申请可以以任何语言来递交。但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因此,外文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之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上三种语言的译文。欧洲专利可以直接向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总部、位于柏林、海牙的欧洲专利局分局递交,或者可以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的专利局递交。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的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人特别申请,欧洲专利局最快可以在3个月左右对专利申请进行公布,如果没有特别申请,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27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做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是通过PCT申请欧洲专利,提出审查请求和指定国家的手续在提出申请的时必须提出并缴纳费用。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和费用,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欧洲专利授权证书。

6、在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


二、欧洲专利申请途径

       目前申请欧洲专利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在本国申请后,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即对外国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时间届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注意:有个别国家目前还没有接受条约22条的修改,需要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后才可以在30个月内申请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局将进入的期限延长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PCT是巴黎公约的补充,是在巴黎公约下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

    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三、欧洲专利保护期和授权时间

      欧洲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 年。

      大部分授权时间在3年左右。不过,如果中国的发明专利授权了,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高速审查PPH,大部分提出PPH后专利可以在1年内授权或其他处置。



  四、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参见欧洲专利局:”Guide for applicants” 和 ”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1)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如果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异议

        针对欧洲专利,设有统一的专利异议程序,用于撤销欧洲专利权。以下为异议程序的要点:

        异议提出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异议提起方: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起异议。

        异议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2.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规定;

        3.专利的公开不充分;

        4.专利的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提交的申请文本的范围。

        异议受理方: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审查部。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存在欧洲统一的无效程序,在专利生效的各个成员国内,按照各个成员国的本国法来提起无效程序。


五、欧盟外观:


 外观设计条例第3条指出:外观设计指产品整体或一部分的具有特征的外观,特别是产品自身的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
        欧盟的统一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RCD)和非注册外观设计(UCD)。二者都可以在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范围内获得整体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即在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欧共体外观设计,其可以获得最长25年的保护时间。欧共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条件为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即不能与在先申请相同或类似。创造性即指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应当给予观众完全不同的观感,使得观众足以判断其为另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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